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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专属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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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伤害获得的赔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范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受损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根据《婚姻法》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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