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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收回股权的情形有,公司连续五年满足分红条件却不分红、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够拥有...
1、能收回股权的情形有,公司连续五年满足分红条件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够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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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支付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可以终止股东的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股东未实际出资,追回后仍未出资的,损害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终止虚假股东资格。此外,诉讼是一种形成的诉讼,而不是一种确认的诉讼。在上述情况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1。必须是全部未出资,如果只支付部分,仍有部分未支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2、必须逃避全部出资,逃避部分出资,不能确定其资格。第一,违反本条款的,应当事人应当在本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到解除。2、必须耗尽内部救济程序才能被删除。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因此必须给予合理的限制。例如,当公司未支付出资时,必须给予合理的催促期,督促其补充出资;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时,公司可以有权通过决议免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来缓解紧张局势。如果股东资格没有被解雇,法律可能很难支持。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当剥夺股东身份时,股东在其他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除非没有完全出资。因此,在解雇股东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公司的净资产,或由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确定。
具体有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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