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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受贿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对于受贿人将受贿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可以不按照受贿罪处理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受贿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对于受贿人将受贿财物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可以不按照受贿罪处理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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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又分为两种情况: (1)消极中止。即只要行为人消极地放弃正在实施的行为,不再实施,该犯罪行为就不会达到既遂状态。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前,此时,犯罪构成要件未全部具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失去达到完成形态的可能,构成中止。 (2)积极中止。即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事实上,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构成要件就已经全部具备,已属犯罪既遂了,谈不上自动放弃,也就谈不上中止。这种中止更多的存在于结果犯的情形。对于结果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犯罪构成要件中尚有法定结果一项尚未出现,此时如果仅仅是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不能有效防止法定的构成犯罪的结果出现,随着结果出现犯罪即既遂了,根本谈不上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和有效防止而使结果未出现,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出现,则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又分为两种情况: (1)消极中止。即只要行为人消极地放弃正在实施的行为,不再实施,该犯罪行为就不会达到既遂状态。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前,此时,犯罪构成要件未全部具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失去达到完成形态的可能,构成中止。 (2)积极中止。即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这种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事实上,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构成要件就已经全部具备,已属犯罪既遂了,谈不上自动放弃,也就谈不上中止。这种中止更多的存在于结果犯的情形。对于结果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犯罪构成要件中尚有法定结果一项尚未出现,此时如果仅仅是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不能有效防止法定的构成犯罪的结果出现,随着结果出现犯罪即既遂了,根本谈不上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和有效防止而使结果未出现,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结果未出现,则是犯罪未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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