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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房屋差价损失可以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无类似房屋比照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的过户指导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
面对涉外婚姻案件,我国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我国的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当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的特殊原则。(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涉外案件处理。
在涉外房产法律实务中,涉外房产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用我国《》的原则;(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国家主权原则;(四)司法豁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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