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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群众的困难得到了及时解决;群众的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的意愿得到了很好实现,群众就会越加拥护党和政府。 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不仅有利于各级领导从中吸纳群众智慧,从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而且有利于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关心和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相关知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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