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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更换行长或总经理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由其总行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信;(二)由其总...
对于违反《条例》有关条款、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除可以按《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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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及副行长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或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具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历;(三)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或副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犯罪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及副行长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或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具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历;(三)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的破产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或副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犯罪记录。
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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