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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 看协议中对于生效的约定是怎么写的。 有的表述“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那么盖章就有效了;有的表述“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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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涉及到权利义务,也是需要签合同的。 签订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1、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同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授权的委托书,作为采购附件。但要注意的是: 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执行须受民法典约束,除了采购法另有规定的,都必须执行《民法典》; ②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并不等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具有随意性(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系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代理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只能在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后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并且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必须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3、要注意经采购人同意,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履行中可以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协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需要合法性审查。 1、所谓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2、根据要求,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有违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等。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还应当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但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1、未经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2、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还被列入10种被责任追究的行为之一,将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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