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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签合同是合法的吗,有什么理由呢

2022-08-3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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