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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
若无法定减刑和假释的情形,应当坐满五年的牢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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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在监狱没有法定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应当坐满五年的牢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要是在监狱确有悔罪表现或者是有立功表现的,判刑五年的罪犯满足所有的条件下实际应坐牢的期限为两年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六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算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减刑虽然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也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一次减刑过大。减刑幅度应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无法定减刑和假释的情形,应当坐满五年的牢才能出狱;若有减刑的且又可以假释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刑五年的罪犯满足所有的条件下实际坐牢为两年半。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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