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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
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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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2、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构成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应当释放,否则构成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除有法定的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出现,否则超过审理期限构成超期羁押。
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一般在2个月以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未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尚未终结的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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