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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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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应交付审判的特别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延期审理。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个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期限到期后仍无法调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3)离案件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科学调查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到期,仍无法调查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申请延长拘留期限时,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提交,并书面报告延长拘留期限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如需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拘留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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