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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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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还” 一般是要还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丈夫欠钱的妻子是否需要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1、如果丈夫的债务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要偿还。 二、如丈夫所欠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妻子无需偿还。
夫妻一方的借款,如果因为结婚家庭的生活而借款的话,夫妻的共同债务,另一方也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夫妻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负责这笔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点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负债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负债;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债,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和配偶共享负债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负债; (五)养育孩子承担的债务 (六)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负债;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训练费用负担的债务 (八)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的债务 (九)夫妻协商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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