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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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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增资扩股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实行增资扩股是指现公司资金不足,由他人(就是你说的另一家国有房产公司)投入资金,增加现公司的注册资金而让他人占有一部分公司股份,但实际上等项目结束后,又面临现公司减资分产的问题。其次,我建议以项目合营的方式来经营这个地块应该会更明确更现实来实现他人的投资回报。所谓的项目合营是指一方出地块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利润按合营协议给定比例来分配。
增资扩股计算:公司增资的方法 1、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 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这种增资方式,可适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 2、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额比例.这种增资方式仅可适用于股东内部增资。
公司增资扩股后,由于新的出资注入公司,原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不减少。因此,对于原本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公司在增资扩股后享有相应减少股权比例的优先受偿权,与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相比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不变,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在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减少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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