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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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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增资扩股,原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会被稀释,但不属于股东股权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了,但企业没有分配股东或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因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认为增资扩股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实行增资扩股是指现公司资金不足,由他人(就是你说的另一家国有房产公司)投入资金,增加现公司的注册资金而让他人占有一部分公司股份,但实际上等项目结束后,又面临现公司减资分产的问题。其次,我建议以项目合营的方式来经营这个地块应该会更明确更现实来实现他人的投资回报。所谓的项目合营是指一方出地块一方出资金,共同开发,利润按合营协议给定比例来分配。
顾名思义,股权稀释就是股权比例下降。一般来说,股权代表公司的投票权和分红权,因此股权的稀释意味着这两种权利相应减少。如果一个公司的大股东控制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只要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要求增资,除非小股东此时有足够的资金和实力与大股东一起增资,否则小股东的股权就会被稀释。预防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公司章程的设置。虽然法律对增资采取了大部分资本决策的原则,但也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 除法律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初,小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小股东同意后方可实施,以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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