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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问题,民诉法有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
展开全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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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住所地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领取。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如果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以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例如:王某和李某的纠纷一案,判决下来后,王某没有时间到法院领取,法院可以将判决书送达王某的律师,以其律师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为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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