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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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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分别对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计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计算拖欠工程款违约金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和法律,优先考虑。因此,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处理。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要求减少赔偿金额。二、违约金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第三,当事人约定利息,约定延期支付违约金的,如何处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欠工程款的利息。但在实践中,合同往往不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通常比银行高很多。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性质和效力?有人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违约金和利息有很多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的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后者具有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第二,违约金是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的,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延迟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向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延迟履行债务期间所遭受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是基于对物的所有权而获得的,具有对物的收益性;第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约定延迟支付违约金,同时也约定延迟支付违约金,利息固定的属于单方收益权;第四,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但需要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证据和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在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主要参考以上三个方面。希望你在追回拖欠工程款时,不要用违法手段或过度应对,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这是每个生活在依法治国的中国人都应该做的。
在建设项目中,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可能会导致一系列工程纠纷,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如何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呢?工程价格包括:1。 2、进度款 3、结算款 4、签证款 五是保修款。双方有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是索赔。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1)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除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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