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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同之处,三者都是担保措施;都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二、不同之处,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
1、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例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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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概念不同】: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可见,留置权的法律强制性要比抵押权强得多。 【优先效力不同】: 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如下: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留置权则只能在动产上设立; 2、抵押物可由抵押人占有,出质物则由质权人妥善保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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