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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租房的承租继承有争议,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
1、租赁房不可作为遗产继承; 2、租赁房内的同住人、受配人都享有居住权,并不当然有户口在内; 3、变更承租人须经房屋内全体同住人书面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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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不能继承,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你父亲作为承租人,去世后,与你父亲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单位同意即可。 达不到单位的要求无法变更,没办法。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你奶奶在世没有依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该房屋属于所谓的公房,你奶奶享有的只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故不能属于遗产。但是你2位叔叔的户口在该房屋,属于属于法定的同住人,你2位叔叔可以申请变更为该公房的承租人,继而购买该房屋,取得产权,或在“拆迁”安置时购买并安置产权房屋。关于你家,因历史原因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可以与你2位叔叔协商解决。
发生房产继承纠纷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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