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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规定确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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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下列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将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要求:(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前款规定地区的范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提出并经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对灾后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应当设立专户分类管理,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进行严格审批。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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