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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根据法律授权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5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一、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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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倡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可以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明确定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孩子的,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况。一是因为孩子死了,现在没有孩子,可以再生两个孩子,二是因为孩子死了,现在只有一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三是因为再婚家庭的再生育状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制定规定。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儿童影响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孩子不会影响自己的生育权利,也不会影响计划生育奖励的支持权利。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与全面二胎政策不符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无论是一两个孩子,还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惠,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夫妻生育期间实施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果一生只有一个孩子,退休时可以享受奖励待遇。4、取消两个孩子的生育审查制度,实行两个孩子的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必须进行生育登记,生第二个孩子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查,只需要进行生育登记。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需要卫生计划部门的认可。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孩子,在申请贷款、旅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5、实施避孕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检查有关怀孕的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未登记结婚生育的法律责任,未登记结婚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催促补充相关手续,取消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书的流动人口生育年龄的女性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书的流动人口生育年龄的女性出租房屋的规定。
一、国家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二、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关于超生罚款的问题,各个省的征收标准不同的,这个一般在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予以明确。下文以广东广东省为例为大家介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三、生第三胎怎么上户口凭父母户口簿、婴儿出生证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申报登记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每月关系,公安部公治2010第179号通知规定,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及时落户登记,不得以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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