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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xxx

2022-08-12
按照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2018年1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在行政机关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可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各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进行核定,定责定岗,使这部分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从事行政处罚审核工作。各单位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审核人员资格备案表》,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为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将在资格审查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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