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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
事第审民院民事判决服诉级民院第二审民院应第二审立案起三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由本院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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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对于公诉案件的一审,一般应在2个月内宣判。 2、公诉案件一审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期限届满但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经批准可以依法予以延长。
民事诉讼再审的审限: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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