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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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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2、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当然包括涉嫌贩毒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于一般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至迟在两个半月内宣判:(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规定对这四类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是考虑到这些案件比一般的公诉案件更复杂,其调查取证工作量大、难度大、花费时间较长,为切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应有一个较长的审理期限。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认为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改变管辖以后的审理期限如何计算呢法律规定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证新管辖的人民法院有足够的时间审理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改变管辖的案件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内宣判。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是属于第一种情况的一般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半月内宣判;如果是属于第二种情况的特殊案件,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
事第审民院民事判决服诉级民院第二审民院应第二审立案起三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由本院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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