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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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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关于新设合并和注销企业法人的决议; 3、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 6、新设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新设企业法人的住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 (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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