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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
办事条件: 合并各方注销,设立新的企业法人; 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 3、合并各方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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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以下五个条件。合并各方注销,设立新的企业法人;2、至少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合并公告,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3、合并各方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各方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5、订立合并协议。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以下五个条件。合并各方注销,设立新的企业法人;2、至少在报纸上发布三次合并公告,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3、合并各方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合并各方应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5、订立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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