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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告知行政执法人员...
治安处罚程序: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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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在遭受不法侵害之时对施暴人及其参与殴打的家属进行了反抗,却被公安机关及原审法院认定为故意殴打他人、危害社会,应当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荣公(荣安)决字(2013)0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给予再审申请人国家赔偿26445.7元及交通费。理由是:1、被申请人于年月14日对本案立案,但《受案登记表》中受案审批却是由案发三个月后到辖区派出所任职的所长签署,该证据明显为虚假证据。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起始文件和立案处理的依据,被申请人对本案未经立案,擅自出警和处罚,属于滥用职权,进而形成的调查笔录亦属违法,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2、本案处罚前的调解程序是必经程序,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可以不经调解程序没有依据。3、在原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原件,应视为未提供证据。4、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训诫主要存在于种类诉讼过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动中,这一行为已经不多。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训诫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训诫却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由于训诫并不属于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训诫不是行政法律行为,应当是行政事实行为。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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