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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洗染质量、方式、价格、时限、具体要求等提供服务,可以书面约定洗染物的价值及赔偿标准。造成洗染物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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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信息,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目录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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