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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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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企业工会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自收到筹备方案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指导意见。企业工会应当自闭会后七日内,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作为评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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