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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商事主体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商事登记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无效。
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三)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五)出资总额;(六)营业期限;(七)投资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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