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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影响较小;(...
城市管线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其附属设施采取入室等隐蔽方式设置。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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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二)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附属设置的亮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安全标志及信号、监控设施,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四)使用的文字、商标和图案准确、规范;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公共道德规范。城市户外经营性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出让。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出入口数量应当不少于2个,其净距应当大于20米;停车泊位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应当满足双向行驶要求;停车泊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应当不少于3个,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7—1);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四)停车设施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五)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业配建停车设施一般应当分开设置,并分别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六)结合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设置独立区域、单独的出入口和明确的标志和诱导系统。
城市大型商业街区、公共游园、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风景区等窗口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窗口区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整洁,无乱丢垃圾,无占道经营;(二)公共设施齐全、完好、整洁、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醒目;(三)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清洁,方便使用;(四)经营秩序良好,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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