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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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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1]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上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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