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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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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未按规定列明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补送。 2、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3、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的席位于审判庭的左侧。 4、法院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人民法院追缴、扣押或冻结相关财物分为两类: (1)是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 (2)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供担保。 5、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释义】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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