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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并证明的责任。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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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 其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其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首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身上,就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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