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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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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伪造、变更金融票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更汇票、本票、支票;(二)伪造、变更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三)伪造、变更信用证或者附带文件、文件;(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二)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如上所述,会计事务所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该罪,但其为注册的公司找资金垫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即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的人。关于量刑方面,视具体犯罪情节而定,老板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至于员工,如果明确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按从犯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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