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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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