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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批准文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材料(附软盘)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一)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的;(三)新开办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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