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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
股权质押融资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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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指公司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做出重组决定的预备方案,它一般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才能做出决定。这种事情一般比较慎重,也比较保密。如果是上市公司,一旦泄密,将引起公司股价的巨大波动。同时,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制定后还需报主管部门,最后才能敲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新规中,最令市场各方关注的是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指标,如: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正式规定将在交易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则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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