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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债务人来说,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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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间接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对于实践操作中如何补充申报等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涉及到。一方面,与破产清算不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即使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实践中仍然存在补充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以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来划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也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而在不同时间节点补充申报特别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在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解读的基础上,结合破产重整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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