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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客、卡车等营运车辆应在车辆管理处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车辆管理处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机动车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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