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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有专业人员鉴定,无需和民事案件鉴定一样。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审查鉴定;(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五)出具鉴定文书。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刑事案件伤残鉴定程序: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3、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4、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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