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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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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与其他地区或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纠纷时应注意:(1)共同调解是数个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一起纠纷,在受理后,必须分清主次,以一个调解组织为主,其他调解组织协助。一般情况下,以先行受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其他各方为协助调解方。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受理时,应本着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由其中哪个调委会管辖,并以有管辖权的调委会为主调解,其他有关各方协助调解。(2)在实施调解前,要详细研究制定调解计划,明确分工。在进行调解时,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3)共同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宗派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4)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5)以为主方的调解委员会进行纠纷统计,并做好纠纷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所有18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几个居民组,组长可以由居民组选举)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18岁以上的居民、家庭代表和居民组选举代表的一半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者过半通过。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召集居民会议。关于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应当提出委托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委组织法还规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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