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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这样便于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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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居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城市居委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所有18岁以上的居民或每户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成几个居民组,组长可以由居民组选举)选举代表2~3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18岁以上的居民、家庭代表和居民组选举代表的一半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由出席者过半通过。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建议召集居民会议。关于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应当提出委托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委组织法还规定,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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