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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
中止债权债务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终止合同;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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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产生的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债务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赋予债务当事人和其他人实现其内容的约束力。债务效力,从其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实现支付或填补支付利益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务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只包括债务不履行效果。债务效力最重要的是强制执行和利益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债务对内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拘束力。债务的内效可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务的积极效力,是指债权关系对债权人的效力,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的负效力是指债务关系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承担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约束力。2、债务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债务的一般效力是指各类债务的共同效力。债务的特殊效力是指只有某些类型的债务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一个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执行财产怎么分配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部分88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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