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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被司法部门查处拖欠货款,该公司是否可以以侵占为由拒付?

2022-02-27
江苏公民96年12月欠一家公司货款42万元,约定继续加工以加工费折抵还款,即由无锡公民继续为山东菏泽公司加工,不再收取加工费,用于抵偿货款,直至还清为止。结果菏泽公司没有继续加工,导致未能结清货款。2002年11月29日,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对该无锡公民进行刑事拘留,第38天检察院以“侵占”批准逮捕,请问:1、侵占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公安局是否有立案侦查权?2、侵占的批捕权是属于检察院,还是受理法院?3、无锡公民是否可以就错误拘留为由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现无锡公民仍被公安局羁押,至今已经三个月整,并且承办律师被公安局拒绝会见,该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答复: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应当提起刑事自行诉讼,如果存在错误的拘留等其他损害公民权益的情况的,公民可以提出司法赔偿的请求。其次,刑法明文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行诉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无权干涉,否则就是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是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除个别案件以外,当事人有权利会见自己的律师,因此,公安机关的此种做法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犯罪嫌疑人和其律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批准其会面。如果公安机关仍不允许的,当事人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反映情况,纠正违法办案的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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