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镇保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家庭病床医保待遇,其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负。...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恶性肿瘤患者享受医疗保险门诊重疾医疗待遇的期限为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开展恶性肿瘤相关门诊重疾医疗项目(含中医)的,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门诊重疾医疗登记申请表。经医保机构审核后,可延长门诊重疾医疗待遇6个月。
恶性肿瘤参保病人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经定点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开具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单,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延长享受6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享受的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2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5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