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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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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以下内容:(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书(2)服务项目.内容.标准(3)业务流程(4)收费项目.基于.标准(5)交易资金监督方式(6)信用文件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通报电话(7)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8)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分公司还应公示设立该分公司的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是: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正规办公场所证明;有必要的财产、资金和注册资本证明;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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