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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情况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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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女性在国外定居,男性在国内居住,双方可以在男性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与此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四种情况下也有管辖权:(一)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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