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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2021-10-29
女性在国外定居,男性在国内居住,双方可以在男性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与此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四种情况下也有管辖权:(一)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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