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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债权异议的起诉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和寄存财物被丢失...
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合并方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将对合并方的债权人产生影响,并可能对合并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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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应当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默认。
对于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应当包括: 1、债权人。债权人是整个破产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参与破产案件的进行,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自身利益,并使之最大化;同时,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一旦被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将会按照债权表进行,债权表的记载事项就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最终受偿情况。如此一来,债权人当然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自身及他人的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事项提出异议,以求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2、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也是提出异议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债务人是否能够作为提出异议诉讼的主体,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其就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与他人正在进行以及将来可能进行的一切诉讼均应由管理人承担,这其中就包括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议而提起的异议诉讼;也有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是破产债务人自身,而不应由管理人代为提起异议诉讼;还有人认为,债务人有权提起异议诉讼,但其仅能针对于债权是否成立和债权数额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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