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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应以孩子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就近入学为原则,等当事人符合居住地的转学籍就读条件后,再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渝教基〔2014〕76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需要办理转学籍就读手续:应事先咨询房产所在地的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是否同意接收当事人的子女转学籍就读,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册》,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有关学籍档案在三个月内转入接收学校。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律免试入学。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应准予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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